耐火材料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耐火材料行業規范條件(2014年本)》,規范公告符合條件的耐火材料企業和生產線名單,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耐火材料企業公告申請材料的受理、核查和推薦工作,監督檢查規范條件執行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和公告,并動態管理公告名單。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三條申請公告的耐火材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耐火材料行業規范條件(2014年本)》;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條具備以上條件的耐火材料企業可向生產線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交《耐火材料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見附件)及相關隨附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耐火材料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主要隨附材料包括以下文件的復印件:
(一)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項目備案文件;
(三)項目用地權證或用地審批文件;
(四)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
(五)環境保護驗收意見、清潔生產審核文件;
(六)近期環境監測報告;
(七)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八)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能源審計報告(年耗標準煤5000噸及以上的企業);
(九)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文件;
(十)上年企業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以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繳費證明文件;
第六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將經核查的申請材料推薦到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完成復核。
符合條件的生產線和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生產線和企業名單予以公告。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在核查、復核過程中,可根據情況赴申請企業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查驗結果,由查驗人員和企業代表共同簽字確認。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按照規范條件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對照規范條件定期開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企業執行規范條件的重要依據,應說明以下情況:
(一)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二)質量管理、清潔生產、節能降耗、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社會責任等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三)法人代表、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核企業自查報告,可根據情況赴現場監督檢查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情況。3月31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實地監督檢查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時,應當記錄檢查情況,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的企業或已經公告的企業有不執行規范條件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三條已經公告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執行規范條件;
(二)報送的公告申請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五)發生重大違法行為。
整改不合格的,或者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整改合格滿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受理規范條件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生產高鋁粘土熟料的企業申請公告時,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限額依據《耐火材料行業規范條件(2014年本)》高鋁礬土熟料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和組織修訂。